致斯·格·邵武勉 

  (1914年5月19日)
  
  1914年5月19日 脚注1
  
  亲爱的苏连:您4月17日的来信收到了。希望您看完《启蒙》杂志即将刊登的《论民族自决权》一文 脚注2 的结尾部分(我正在写)后能写信给我。
  
  关于您那本反对阿恩的小册子 468 ,您一定要写篇作者对作品的介绍或简述刊登在《启蒙》杂志上。
  
  下面再给您提出一个计划。为了反对“民族文化自治论者”的胡说,应该让俄国社会民主党工人党团向国家杜马提出一项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
  
  让我们拟出这样一个草案 469 。关于平等的总则,——按照特征,即民族的特征,划分全国为自治单位和地域自治单位(当地居民划定区域,全国议会批准),——规定自治区、自治州以及地方自治单位的管辖范围;——自治区、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自治单位的决议中对民族平等的任何违反都属非法;民主选出的总教育委员会及其他机关,语言的自由和平等,——地方自治机关对语言的选择等等,——保护少数民族,使之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给“异族”学生盖校舍(无偿地),聘请“异族”教师,设立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及其他机构的“异族”分部;——让每个公民有权要求废除(向法院提出)任何违反平等或任何“蹂躏”少数民族权利的东西(人口普查在民族杂居地区5年进行一次,在全国范围10年进行一次),等等。
  
  我以为,用这种方法可以通俗易懂地揭穿民族文化自治的胡说,彻底打掉这种胡说的拥护者的妄想。
  
  这项法律草案可以由俄国所有民族或大多数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来拟订。
  
  是否愿意协助,请立即回信。总之请常来信,至少每星期一次。长时间不复信是不可原谅的,记住这点,特别是现在!!
  
  握手!
  
  您的弗·伊·
  
  从波罗宁发往巴库
  
  载于193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8卷第288—291页


  脚  注

脚注1 在手稿上,“5月19日”这一写信的日期被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划去,改为“6月4日”,并在信的下一段旁边批了“紧急”一词。她还在信上写了如下附言:“由于‘法律草案’的缘故,这封信拖了两周没有发。按同一地址寄去的前一封信收到了吗?为何没有回音?致热烈的敬礼!”——俄文版编者注
脚注2 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23—285页。——编者注